内容简介《专利权滥用认定专论》以美欧日、WTO-TRIPS和我国的相关最新法律资料为基础,结合各国滥用专利权的争议案例,对滥用专利中的认定关键、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理论上,通过整理评析滥用专利认定的经典成案,把国内普遍认为属于公法调整的滥用认定这一问题专门纳入专利法自身的研究范围,进而摸索与反垄断等的微妙关系;实践上,帮助真实认识美国为代表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对专利权滥用认定的操作原则。可以预见的,是中国知识产权滥用认定操作指南的逐步立法化。
作者简介张冬,1969年生于哈尔滨,祖籍山东寿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学士和民商法学硕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和联合培养博士。2005年1月起,作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讲和研究“WTO与涉外商事争议”和知识产权。现任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员、美国联合仲裁协会理事、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调解中心顾问、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等。主编、合著、专著出版物包括《仲裁法教程》、《WTO项下中俄科技合作的风险与防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丛》等,主持参与多项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司法部等项目,发表于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的中英文论文近30篇。
媒体推荐“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滥用专利,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甚至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政治结论”。然而,滥用专利到底是怎么回事,如何用精准的法律对滥用专利进行限制,我们在阅读本书后才有了答案。
张冬博士的新著《专利权滥用认定专论》一书剖析了该领域的关键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专利认定应依据的规范及构成要素等方面的解析全面而深入。作者并结合中国在滥用专利认定规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更增强了著作的实用性。
6.1.2 与《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第329条和第343条的协调
6.1.3 与《对外贸易法》的“保护自由贸易”原则及其第30条、第31条及第32条的协调
6.2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商业秩序”原则及其第5条和第10条的协调
序言随着各国创新市场的高速发展,专利权保护水平已经成为生产力提高的重要标志,并直接影响着国际技术贸易合作的发展速度。专利权保护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有关对专利这种特殊私权给予合理限制的问题自然产生,提请专利权滥用认定的专利争议随之增多。对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TO/TRIPS)和各国立法实践莫衷一是。自21世纪以来,我国在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滥用专利的矛盾,拟2008年正式出台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3次修改草案首次提出滥用专利一词。如何认定滥用专利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它决定着我国保护专利权的范围和程度。
本书以美欧日、WTO/TRIPS和我国的相关最新法律资料为基础,结合各国滥用专利权的争议案例,对滥用专利中的认定关键、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
第1章浏览了本书的创新点及研究思路。理论上,通过整理评析滥用专利认定的经典成案,把国内普遍认为属于公法调整的滥用认定这一问题专门纳入专利法自身的研究范围,进而摸索其与反垄断等的微妙关系;实践上,帮助读者真实地认识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对专利权滥用认定的操作原则。从中可以预见中国知识产权滥用认定操作指南的逐步立法化。
笔者探讨的专利权滥用涵盖了专利申请前后的整个过程,是广义的范围。而WTO项下TRIPS协议中的专利权滥用仅仅提及了专利授予后的滥用范围,体现在第8条原则、第30条例外条款和第40条中。与其说TRIPS已经建立了一个国际性的框架体系,不如说它把实质问题交给了国内法去解决,它仅仅规定了一部分抽象的基本原则。除TRIPS第40条第1款作了“妨碍竞争”、“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等描述,以及第40条第2款对独占性回授、不争条款、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三个具体的行为作了规定以外,TRIPS把对不合法行为的决定权留给了各成员自己。有的学者认为,TRIPS作出这种规定,反映的只是发达国家的意志。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专利权滥用的弹性规定既体现了国际法对各国国内法的尊重,也给予了每个成员国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实施保护自身市场利益的平等权利,它给予了每个成员国一个平等的机会。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是否能够受益于该公约的规定,关键在于国内立法者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和利用程度。
(1)发生背景。在目前各国所颁布的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差很大。例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在古巴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为10年,在韩国为12年,在英国、法国、德国等国为20年,在美国等极少数国家为17年且可续展,其他大部分国家规定的保护期为15年。因此,各国规定的专利权期限一般在15年~20年之间。但是,对某些领域的发明,如药品和化学领域内的发明,从申请到检验和应用,须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若不延长其保护期限,则必然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后记在本书撰写的两年期间,经历了教研、读博、访学和办案,我原有的思想已被潜移默化地改变,此书凝聚的价值,与其说是一份最新专题报告,不如说是一段思维成长的写实。
本专著的研究是在作者主持的“知识产权滥用认定标准的法律研究——以专利权滥用争议的认定为视角”(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07SF’B5037)部分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
同时,本书凝聚了诸多学长的大量心血和直接帮助。首先感谢恩师沈四宝教授,引导我从知识产权的私权视角挖掘滥用争议的识别问题。2006年跨国公司专利滥用纠纷正在泛起,但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专门论著甚为有限,而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欧日等国滥用专利的治理历史已逾百年,为此沈教授鼓励我大量剖析外国的成熟经典案例,是这种研究思维增强了本书针对中国滥用专利权争议的实用价值。
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作者有幸作为访问学者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法学院从事本书课题的研究和学习,本书采评的大量美欧日案例及其他西方国家最新研究成果就是在访学期间获取的。在此十分感激伯克利的导师美国跨国仲裁协会主席David Caron教授及伯克利知识产权中心给予的慷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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