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的法律》由哈佛大学出版社于1967年出版,作为哈佛东亚法律研究丛书中的第一种,该书在西方的中国法研究中具有开风气之先的典范意义,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琼斯教授所言:“当时对于研究中国法的学者而言,首先需要确认中国法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并且介绍该制度的一般特征及其研究资料来源。这个阶段随着哈佛丛书的第一种,即1967年出版的德克·布迪和克拉伦斯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而告一段落。”
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勇先生翻译,1995年在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迄今已经多次重印。
《中华帝国的法律》是一本合著,两位作者皆来自宾夕法尼亚大学,从专业背景看,德克·布迪(1909年-2003年)是传统汉学家,克拉伦斯·莫里斯(1903年-1985年)是现代法学家。
布迪与中国渊源颇深,他在儿童时代曾在中国生活过三年,从此对中国产生了持久的兴趣。1948年至1949年,他作为第一个富布莱特学者,在北京见证了国共政权的交替。他是博雅之士,著述颇丰,有《古代中国的神话》《中国思想西传考》等一百余本(篇)论著。中国学界对布迪最为熟悉之处,应该是其乃冯友兰先生《中国哲学史》两卷本的英译者。冯先生在另一本著作《中国哲学简史》中,曾专门致谢他重要的贡献。
莫里斯是侵权法和法理学的专家,他视野开阔,关注法律与其他行为科学之关系,曾任美国法学院委员会法律与心理学协会主席。莫里斯对中国法有着浓厚的兴趣,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大厅中立有一座古典中国法的獬豸铜像,便是其委托宾夕法尼亚著名雕塑家亨利·米切尔于1962年铸造的。
《中华帝国的法律》是汉学家与法学家通力合作的产物,这种合作来自他们共同参与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东方法制研讨班和中国法律思想课程,从发其端倪、研讨写作到最终付梓,历时8年。从本书的参考书目尤其是西文著述部分来看,不仅对中国法史概论到各朝专题研究的代表性著述皆有罗列,尤为难得的是附有简明扼要的评述,实际上起到文献综述的功能,一册在手,当时研究现状可谓一目了然。因此,本书可以称得上是一本沉潜积淀、精心酝酿之作。
两人的合作可谓相辅相成,彼此不可或缺。具体而言,莫里斯的法学背景使得其能够从法学视角提出问题,促进布迪对历史资料的爬梳整理。布迪的汉学功底使得其能够理解古典文字,促进莫里斯对中国法的深入探究。
鲜明的法学特质是这本书的重要特色,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对清代的大型案例集《刑案汇览》《续增刑案汇览》和《新增刑案汇览》的充分使用。
关于案例的由来,依据莫里斯在本书《序言》中的介绍,中国法律思想课程最初使用的案例资料,只是他从英国爵士阿拉巴斯特的《中国刑法评注》《邸抄》译本和汉学家冯·古利克翻译的《棠阴比事》之类的英文文献中搜集的简单摘要形式的案例,但后来发现这种松散资料的不足,其是说明性而非纪实性,尽管能够很好地服务于原著,但对于法学院的课程而言过于简略,缺乏专业性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目光转向了中文原始文献,为此布迪选择了《刑案汇览》等三种案例集。他们从1736年至1885年间的7600多个案例中,以趣味性和代表性为标准,挑选并翻译了190个案例,用于课堂讨论并最终收入本书。
需要指出,充分利用《刑案汇览》这类案例集并非本书的首创,在此之前,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已有类似的做法。但两者对比,法学家与社会学家的视角显然不同,如果说瞿同祖是通过案例来观察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主要采用法外视角的话,《中华帝国的法律》除了同样利用案例来观察清代中国的社会与政府,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异曲同工之外,更专门开辟长达两篇之篇幅(本书共三篇)从法内视角开展研究。
《中华帝国的法律》既有像第二篇对筛选出来的190个案件进行逐案评述,以案释法,解析《大清律例》的相关条文,亦有像第三篇以代表性的案件为基础,归纳清代司法中法律解释的各种类型,探究其背后的机制原理,这种法律推理的研究进路具有某种分析实证法学的意味,更像是作为法学学科的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本书既是一本介绍中国古典法的著作,也是一本比较法的作品,即古典中国法与西方法(主要是普通法)的比较参照。两位作者对于中国古典文明皆带有温情与敬意,例如,莫里斯就认为中国法是一种主要的非西方文明的关键试金石,将其当作更好理解自身制度的钥匙。因此,本书能摆脱某种意识形态的成见,持论比较客观公允。
例如,平和地看待不同法律与文明之间的关系:“法律是衡量不同文明的重要标准,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作用截然不同,表明了两类文明之间基本的社会差别,这一点值得我们详细研究。”
例如,指出中国传统刑罚与近代化前的西方相比,相对人道与宽和:“与西方法律相比,中华帝国的法律在有些方面更加人道,更加合理。例如,在中国,盗窃罪一般不处以死刑,除非所盗赃物的价值超过一百二十两白银,或者屡次盗窃、三犯累积赃物价值在五十两白银以上。而在工业革命前的英格兰,法律却规定窃盗商店价值5先令的货物即处死刑。这项法律规定一直到1818年为国会四次否决之后才被废止。”
“在18世纪的英国,从谋杀到轻微盗窃,法律规定可处以死刑的罪数达300项以上。与其相比,中国的唐、宋、元、明四代的法定死刑数都在300项以下。”
例如,理性地评价中国古典诉讼制度:“覆审制度,尤其是有关死刑案件的秋审、朝审,可以说是人类智慧的杰出成果。无疑该制度复杂、规定繁琐,也许过于仪式化,很可能浪费大量人力,但毕竟创制了一种有别于我们的正当程序,值得骄傲和自豪。”
这种学术比较对于置身中国法历史长河,“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我们同样富有启发意义,例如,与其他文明古国相比,中国法具有理性主义特征而缺少宗教因素;中国人最初曾以敌意来看待法律,认为其是对道德的背叛等。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认识与深度反思中国的法律传统,从而摆脱“为赋新词强说愁”和“故乡月最明”这两种偏颇状态。
综合法内与法外,兼具比较之视野,结合思想和制度,使得本书具有充分的研讨空间。例如,关于中国法的范畴,其采取了广义的定义,赞成瞿同祖的看法即“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必须礼书、法典并观,才能明其渊源,明其精义”,在此基础上,对儒法的关系、法律儒家化等法律史的经典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提出了富有理论价值的“法律自然化”的概念。
凡此种种,作为一本西方关于古典中国法的拓荒之作,其概念、命题、观点或者成熟,或者青涩,或者洞见,或者不妥,皆值得对话与商榷。直至今天,对于当代中国法学界和实务部门,仍有着充分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