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教研论文管理,明确教研论文认定与管理程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教研论文认定与管理工作说明如下:
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创新实验开发设计、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等为研究对象,开展教学研究且公开发表的论文,可认定为教研论文。
1.在学校指定教育教学公刊发表的论文,原则上都视为教研论文,由教务处直接认定并计算教研工作量;属于科研论文需要计算科研工作量的,由教师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转交科研处计算科研工作量。
2.在其他刊物(三级及以上期刊和非指定公刊)上发表的论文,作者依据学校教研论文的定义将属于教研论文范围的论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交学院,以学院为单位(填写表1)报送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集中受理两次,其他时间概不受理,受理地点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通过的教研论文,教务处将其纳入教研论文管理并按照期刊级别计算教研工作量,同时由教务处将相关论文的认定结果报送科研处备案。
2.同一篇论文,符合工作量认定标准的,由教务处计算教研工作量或者由科研处计算科研工作量,不可兼得。
3.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通过、教务处备案的教研论文,不能变更为科研论文;已在科研处备案的科研论文,不能变更为教研论文。
5.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通过、教务处备案的教研论文须填报在教育部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国家数据平台、辽宁省本科专业信息填报系统中。在每年填报数据期间,第一作者须及时申报并确认填报结果,未按期填报者,学校将从教研论文认定名单中删除并不再作为教研论文管理。
6.在学校指定教育教学公刊以外的其他公刊发表的教研论文,同一聘期内同一教师仅能认定1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教研论文认定与管理工作的说明》(辽石化大教通字[2017]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