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一对夫妻结婚3年未育。经查,丈夫张某患有无精子。妻子李某很爱丈夫,并没有嫌弃丈夫患病。听说人工授精技术可以解决生育问题,二人就去了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利用医院精子库

作者:[!--writer--]  时间:2009-08-02  热度:

☆☆☆☆☆考点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无性生殖。人工授精根据精子的来源又分为丈夫精液的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是指分别取出精子和卵子,在试管中使卵子受精,培养成胚胎,并将胚胎植入子宫,继续发育成胎儿,又称试管婴儿技术;无性生殖,又叫克隆,是指生物体通过无性繁殖的方式,产生遗传性状与母体相似的“后代”的过程。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以引发很多伦理问题,主要有:

    (1)供精的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是否破坏了婚姻和家庭和睦?

    (2)供精的人工授精和供精的、供卵的、供胚胎的体外授精的孩子的真正父母应该是谁?

    (3)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国外都有代孕母亲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合乎道德吗?是否可以商业化?

    (4)配子、胚胎是否可以商品化?

    (5)非在婚妇女能否进行供精人工授精?

    (6)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后剩余的胚胎能否进行科学研究?

    (7)单精子显微注射风险很高,是否应该提供?

    (8)能否利用胎儿的原始生殖细胞和尸体的生殖细胞进行体外授精?

    2.我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为了安全、有效、合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我国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以下伦理原则([2001]143号文件),供全国遵照执行。

    (1)知情同意的原则: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且符合适应证的夫妇,须让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和风险以及接受随访的必要性等事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对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须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捐赠是无偿的、健康检查的必要性以及不能追问受者与出生后代的信息等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遵照我国抚养.教育的原则,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享有同正常出生的孩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要离婚,在裁定对孩子的监护权时,不受影响。

    (3)互盲和保密的原则:凡是利用捐赠精子、卵子、胚胎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须保持互盲。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须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

    (4)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

    (5)严防商品化的原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应用于有可能自然生殖的夫妇。

    供精、供卵、供胚胎应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助。

    对实施辅助生殖术后剩余的胚胎,由胚胎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但禁止买卖。

    (6)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社会学、法学和医学等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并依据上述原则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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