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做好我省医师执业注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日前已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原医师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所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视为该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不需办理变更手续。
二、2017年4月1日前已按照《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多地点执业的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视为主要执业机构,第二、三执业地点视为备案执业机构。
三、2017年4月1日以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先确定一家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
四、2017年4月1日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5〕49号)和中医医师规培有关规定执行。执业地点为河南省,培训基地为主要执业机构,不限定执业范围。
五、开展多机构备案执业的医师,不作为其备案执业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以及等级医院评审中的人员评价依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专门规定的除外。
八、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港澳台医师来大陆行医许可申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
九、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港澳台医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执业机构备案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操作,医师定期考核应在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进行,并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十、各地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推进电子注册系统建设,优化医师注册办理流程,及时高效办理医师注册,不得无故拖延超期办理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切实保障医师注册权利。《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简化办理医师变更执业地点促进人才流动的通知》(豫卫医〔2011〕11号))《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豫卫医〔2011〕200号)及《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其他有关医师注册文件、条款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河南省医师执业注册办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除外。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复印材料只需提交1份,下同):
5. 集体注册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已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申请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1)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2年内未注册者,或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须在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连续6个月以上的医师执业培训并提交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2)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换发新证的,须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注册机关收回)。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增加执业地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②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经三级医疗机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的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的,按医师执业注册程序办理。办理时将执业助理医师证收回。
4.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按新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办理,原类别《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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