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顾瑞珍 贾楠)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作说明时指出,此前,草案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讨论中提出,草案规定的情形有的是一方有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建议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拒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受到生命威胁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以判断,建议删去这一条或者删去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指出,过度检查的问题应该从正反两方面考虑,当前确实存在过度检查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是必要的,但要避免不属于过度检查的情况也按此处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伤亡的案件。针对那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豆腐渣”工程,草案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法学专家还对其中的“其他责任人”进行了解释。如果设计存在缺陷,就可找设计部门追偿;如果工程监理有问题,由于徇私而没有进行正常的监理,就可找工程监理追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此前草案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宜限制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同时应防止滥用,避免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生命或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