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并非所有出现首次痫性发作的患者均需要立即给予抗癫痫治疗。对于单次发作的低风险的患者,延迟抗癫痫治疗直到第2次发作,也不影响1~2年内癫痫发作缓解率。而抗癫痫药物通常都有显著不良反应,早期给药得不偿失。因此,当患者发生第2次发作时再给予抗癫痫药物是合理的。
高危人群应接受抗癫痫治疗,该人群的特征包括至少2次非诱发性痫性发作,间隔时间大于24小时;或1次非诱发性发作后,基于病因和发作特点评估,认为患者再发的可能性很高;脑电图显示癫痫样改变、影像学检查显示异常、夜间癫痫发作、癫痫综合征也是复发的高危因素。
在开始联合治疗之前,应对所有患者先尝试使用单一疗法。每种抗癫痫药物都有各自的特点,特别是不良反应方面,需要基于患者的发作类型、合并症及合并用药、生活方式和患者偏好进行选择。
日常监测抗癫痫药物的水平并不会对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或提高有效性带来帮助,因此并不做常规推荐。以下情况时可以考虑监测抗癫痫药物水平:
由于癫痫女性患者孕期存在一定风险,育龄期的女性癫痫患者可能会选择避孕,然而抗癫痫药物本身与避孕药也存在相互作用。P450同工酶剂(如托吡酯、卡马西平等)可增加避孕药代谢,导致避孕失败。此外,常见的抗癫痫药如卡马西平、拉莫三嗪、丙戊酸等药物均有致畸的报道,这也使癫痫女性患者面临着两难的境地。
育龄期女性的癫痫治疗需要在生育愿望和控制发作中找寻平衡。无论如何,与抗癫痫药物对育龄期女性的危害相比,未控制的癫痫发作和不合理用药危害更大。对于这一人群,医生应当全面考虑、慎重选择抗癫痫药物。
女性癫痫患者妊娠期间的病死率远高于非妊娠期。如果癫痫患者在怀孕后仍需继续用药,应该遵循最基本的治疗原则,即选择对病情最有效且耐受性最好的药物。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低剂量单药治疗,或尽量减少用药的种类,将致畸率高的药物换成较安全的药物。如果患者已经妊娠,就不再主张调药。
如果患者已有2年以上无癫痫发作,可以考虑逐渐停药,但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年龄、发作类型及次数等。是否逐渐停止用药应该始终遵循普通癫痫患者停止用药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患者愿意承受怎样的风险,包括停药带来的癫痫症状恶化,以及癫痫发作对母婴带来的其他。
应鼓励癫痫患者参加体育运动。有研究认为,定期的身体活动,除了可以提供心血管和心理上的获益,还可能会降低癫痫发作频率。在癫痫控制较好且有人监督的情况下,患者可以参加大多数运动,包括骑自行车、游泳等,但不患者进行高风险的运动,例如潜水、攀岩等。
人们普遍认为癫痫患者应在一段时间内避免驾驶行为。不过,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癫痫患者的驾驶要求上差异很大。癫痫患者的驾驶问题应当遵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来决定。目前认为,癫痫患者应维持至少3个月无发作方可驾驶,不同地区要求这一时间为3至12个月不等。
癫痫猝死(SUDEP)是年轻患者癫痫相关死亡的主要原因。SUDEP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人们正在致力于确定可以改变的风险因素。频繁的强直阵挛发作,以及癫痫发作时间较长、频繁的无发作是确定的SUDEP风险因素,此外,夜间发作、男性性别、年轻患者这些因素也会增加风险。
SUDEP的风险可以通过优化抗癫痫治疗来控制,早期开始抗癫痫治疗可能会降低风险。医生对癫痫患者进行SUDEP相关的教育,有助于实现治疗目标,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同时减少患者的焦虑和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