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强调婚姻个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这项法律的出台成为了人们议论的焦点。在我国传统婚姻文化思想的影响下, 大多数人还不能够认可对婚前财产公证。随着婚姻法日益受到完善, 社会取得进步, 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改善, 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们一定会更加客观理性的对待婚姻中财产问题的解决, 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婚前财产公证会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
夫妻之间的财产公证是指由公证机关对已婚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的分割情况给予一定的法律证明。夫妻间的财产公证分为两种形式, 分别是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指的是相关法律机关按照法律对结婚之前的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债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给予一定的法律证明。
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对婚姻进行保护。这其中的利害关系很明显。如果婚姻涉及到离婚时, 其中一定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的判断财产的归属问题, 减少了离婚时财产分割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维护相关各方的财产权益。在随机调查记录的过程中发现, 只有很少一部分夫妻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的过程。在这些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中, 有的为再婚, 有的是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差距大的情况。大多数人的观点是婚姻中财产最值钱的是房子, 而房子大多数为双方共同购买, 所以不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工作[1]。
根据调查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状况, 婚前财产公证并没有得到普及和大众的认可。由于思想观念和发展上的原因, 东部地区的人民相比于西部地方的人民思想更为先进, 认可度比较高一些。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中可以发现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种是再婚人士, 尤其是老年再婚人士。他们经历过一次或者多次的婚姻, 所以对待涉及到婚姻的问题比较冷静客观, 为未来考虑, 所以他们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避免以后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第二类是婚前财产差异较大的夫妻。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一方希望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考验伴侣是否对其真心。而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 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表达自己并非为了利益而选择结婚。
从2011年我国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中, 明确指出当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婚前如果签订不动产的买卖合同, 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并在银行获取贷款, 婚后可以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2]。而该不动产将会登记于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如果出现离婚需要分割财产的情况, 该不动产将会按照协议去处置。
法律中明确规定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应该属于登记方所有。在婚后父母出钱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虽然说婚姻法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是婚前财产公证有它存在的价值。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所得财产进行约定, 且该约定必须采用纸面的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情况不够明确, 将根据我国最高婚姻法对婚姻期间存续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这对夫妻双方都有着很好的制约。
造成我国婚前财产公证不够普及的原因是许多人认为两个人组建家庭时, 经济上就应不分你我, 大多数人对于国外一些AA制的观念还不能接受。认为在婚姻上不能计较太多。如果这样, 反而会失去双方的信任。
虽然现在对新婚姻法当中婚前财产公证的认可存在争论。有的认为它保护的是富人, 并且存在着偏袒男性一方;女方在这种婚姻法中存在不合理的地位。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后, 很多地区出现了在房产证上加名的现象。从这个现象可以了解到婚前财产公证等程序都不繁琐。婚前财产公证存在一定的发展前景。
第一, 利用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的保证夫妻双方的利益。当夫妻双方出现离婚的时候, 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通过对我国离婚案件的调查梳理, 可以发现其中大部分的案件都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的避免在离婚后出现纠纷, 更加高效的解决问题, 公平公正的保护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
第二, 新婚姻法中更加重视保护夫妻一方中的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必须要经过许多手续, 而这些手续会成为保护财产的有力依据, 更加合理的客观的对婚姻中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婚姻不像是爱情那么简单, 不但涉及到生活, 同时也将与经济利益挂钩。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最终保护婚姻中各方财产权益的只能是法律。
新婚姻法语境下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 有利于解决当夫妻双方之间离婚时所产生的矛盾, 更容易解决二者之间的经济纠纷, 提高工作效率。虽然说婚前财产公证还没有被广大群众接受, 但是其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考虑到这些优点, 提高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这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良性的推动作用。从目前新婚姻法中婚前财产公证的实施过程来看, 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我们应该继续完善, 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摘要:近年来,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人们的个人财富不断增长, 公民对财产所有权, 特别是夫妻双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所有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由于家庭、社会等因素, 我国离婚率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夫妻双方婚姻结束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问题也有相关的规定, 但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文章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介绍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 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增长, 个人在社会中的财富逐渐增加, 人们对自身的财产所有权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我国婚姻家庭在社会中创造的财富逐渐增多, 夫妻财产的数量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我国近年的离婚率不断上升, 夫妻双方由于在婚姻结束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常常不能很好地协商, 致使离婚财产权纠纷的案件频发。因此, 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采取合适的方改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尤为重要。
夫妻财产制的主要作用是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管理, 也称婚姻财产制。其定义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 广义定义是在夫妻双方婚姻结束以后, 对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权进行界定, 并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以及偿还债务等财产权利进行分割的制度。狭义定义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期间对共同财产行使管理以及使用和处分等权利的制度。夫妻财产主要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消极财产主要指一些债务的分担和偿还, 大多数国家都会将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共同划分到夫妻财产制中。
夫妻财产归属权不仅会影响夫妻双方的个人财富利益问题, 还关乎着社会发展的稳定与和谐。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归属权问题也给予了很多关注。夫妻财产权力主要包括财产使用权以及财产管理权, 此外还包括财产收益权以及财产处分权。
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对家庭生活费用承担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过程中, 家庭生活费用的承担也是一项重要指标。在共同财产制中, 家庭生活费用的承担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在分别财产中, 夫妻双方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家庭生活费用进行承担。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上存在不足之处。其立法的理念相对落后, 相应的通则性规定存在缺失问题, 体例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存在的单一以及落后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 所以非常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来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理念进行改进。在进行立法时, 应本着科学、合理的理念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确立, 这样才能减少财产矛盾纠纷。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问题, 也会在某种出程度上关乎着他人的利益, 而通则性规定能够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然而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缺乏通则性规定, 致使夫妻财产利益关系得不到妥善处理。此外, 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体例结构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 而且缺乏逻辑性与严谨性。
当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对夫妻继承所得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规定, 即夫妻任意一方通过继承所得到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存在有效遗嘱, 则应按照遗嘱的规定对继承所得财产所有权进行归属。然而这一项规定与我国的继承法存在矛盾, 我国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 继承财产的所有人应为法定继承人。这就导致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相悖, 致使财产纠纷问题频发。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增长, 个人财产也得到不断增加, 人们对自身的财产权利问题也更加关注。在这种形势下, 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为了满足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不断修订,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也逐渐完善, 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婚姻法的施行出现阻碍。因此, 针对这些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非常重要。下面将对解决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问题的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要想使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得到改善, 首先, 应真正落实男女平等的原则, 解决男女平等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维护方面给予了很大程度的重视, 也非常注重男女平等问题。然而, 在对实际问题进行处理时, 相应的原则和制度只是体现在法律条文以及法律宣传中, 对相应原则和制度的实行没有落到实处。由此可见, 男女平等原则只是以书面和口号的形式存在, 在实际解决问题时并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因此, 在夫妻财产制立法过程中, 应将夫妻双方对财产行使的权利进行规定, 同时, 对一些相应的救济措施也要给出明确的规定。其次, 立法过程还应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在实际进行立法的过程中, 应注重对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 并进行相应的限制, 建立健全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管理权, 并不断完善财产处分权。最后, 立法过程还应保证夫妻双方交易的安全性。相应的立法者应站在更广阔的视角上对法律进行确立, 应对相应的规则与规定进行详细、具体地制定, 降低因他人交易而造成夫妻双方利益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进而使夫妻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要想使夫妻财产制不断完善, 就应解决夫妻财产制中的通则性规定问题。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 应在夫妻财产制中增加通则性规定。首先, 应对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条件以及效力进行具体规定, 以便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之后, 能够对相应的财产制进行选择, 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得到保护。其次, 应对家庭生活费用分担进行详细说明。同时, 应增设夫妻在经济补偿上的请求权利, 并注明此权利行驶的条件。最后, 应增设夫妻财产制变更规定, 以便夫妻双方能够通过协商来对财产进行变更。
综上所述, 随着人们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加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 人们对财产权的关注也不断增加。在实际问题处理中, 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致使夫妻财产的归属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 应通过改进立法理念、完善夫妻财产制内部结构以及完善夫妻特有财产制等一系列举措, 来弥补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 使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从而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促进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上一篇:亲子关系认定法制规范设计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