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者可暂缓或撤销学位授予

作者:谭 嘉  时间:2010-03-01  热度:

  对有舞弊作伪行为的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对有舞弊作伪行为的指导教师,可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教育部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提出,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我国自1981年开始实施学位制度。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

  《意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对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的,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存在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意见》指出,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意见》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美文.分享

人喜欢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点击加载更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