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审查中如何进行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的认定?

作者:  时间:2020-03-23  热度:

  专利无效审查中如何进行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的认定?,案例回放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判定专利权人未经在先著作权人许可,涉案专利

  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判定专利权人未经在先著作权人许可,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设计,其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和权益,涉案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最终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此无效案件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在先商标权相冲突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例较多,而以在先著作权相冲突的判例很少,其根源在于:无效请求人不单要证明本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取得著作权,还要证明专利权人在接触或可能接触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该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设计,这将大大增加了无效请求人的举证难度。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7.2节规定,在接触或者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该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设计,从而导致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推荐阅读:正态性检验,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冯剑明认为,证明涉案专利所示的外观设计是在接触在先作品后完成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说明本案在先作品本身的图案相对复杂,而涉案专利产品上所呈现的图案却在构图、形象、色彩等设计元素上均与在先作品几乎一致;2、提供多个现有设计以证明该类似产品的设计空间大,创作自由度高,即使采用同样设计元素进行创作,不同创作者所创作出的作品也不尽相同;3、上述作品因出版或销售等方式已被广泛传播,处于相关公众可知的状态;4、在专利权人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中的图案是其独立创作形成的情况下,应推定涉案专利所示外观设计是在接触在先作品后完成的。(冯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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